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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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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包括道路及水上運輸)是本港第二大空氣污染源,該行業的可吸入懸浮粒子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約佔全港總排放量的37%,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則佔6%。車輛排放的廢氣亦是路邊空氣污染的主要成因。在溫室氣體方面,運輸業的排放量佔全港總排放量約18%。為改善路邊空氣質素及減少碳排放以助避免全球氣候變化,政府已設立3億元綠色運輸試驗基金,以資助適用於公共運輸業界及貨車的綠色創新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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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資格 |
申請者須為運輸業的現有營運商,以香港為業務基地(包括跨境運輸),並- |
(1) |
從事營運渡輪、的士、公共小型巴士、慈善/非牟利機構用於提供服務的車輛、專營巴士和非專營公共巴士,或貨車(包括特別用途車輛); |
(2) |
在相關運輸服務超過一年; |
(3) |
預計在試驗後會繼續從事相關運輸服務,以待試驗取得成果; |
(4) |
如試驗成功,有能力把試驗的新技術更廣泛應用於本身的業務; |
(5) |
願意與其他營運商分享試驗結果;以及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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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的技術 |
基金資助的綠色創新技術應- |
(1) |
運作合乎確立的科學原則; |
(2) |
其效能比傳統產品優勝,即顯著排放較少的空氣污染物或溫室氣體,或展示更好的燃料節省。不過,若只是按照現行國際標準(例如歐洲標準),常規性地提升傳統化石燃料車輛的排放效能,則一般不會符合申請資格; |
(3) |
尚未在本地的目標運輸界別日常運作中普遍或廣泛應用; |
(4) |
其資本和運作費用是在有關運輸界別的可負擔範圍內; |
(5) |
能配合本港的運作情況,例如斜坡、炎熱和潮濕的氣候,以及運作密度等; |
(6) |
不會違反法例規定(例如是否適宜在道路上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並符合相關規管機構的批核規定;以及 |
(7) |
並非作研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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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的產品可以是- |
(1) |
另類燃料車輛,例如混合動力車輛、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電動車輛等; |
(2) |
後處理減排裝置,例如柴油粒子過濾器、選擇性催化還原器、排氣再循環系統、濕式洗滌器等; |
(3) |
節省燃料裝置;或 |
(4) |
把現有的傳統車輛改裝為另類燃料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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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只會資助試驗的綠色創新技術產品的硬件資本費用(包括安裝費,如適用),並不包括相關的經常開支(例如運作、維修及保養費用)。請參考下表試驗不同技術的資助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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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下表所列的資助上限限制下,每位申請者可以提交多於一份申請,以試驗不同的技術(如公共小巴營運商可以試驗混合動力車輛和電動車輛)或於同一宗申請中試驗由不同產品供應商提供相同技術的產品,以比較它們的成效。然而,每名運輸營運商的總資助額上限為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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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創新技術產品 |
資助水平 |
資助上限 |
(a) |
另類燃料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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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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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部車輛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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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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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類燃料車輛與傳統車輛的價格差額,或另類燃料車輛價格的50%,以較高者為準 |
每部車輛:300萬元
及
每宗申請:900萬元 |
(ii) |
相關支援系統 |
(ii) |
裝置費用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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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傳統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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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後處理減排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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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裝置費用(包括安裝費)或車輛改裝費用的75% |
每件裝置或每部車輛改裝:150萬元 |
(ii) |
節省燃料裝置;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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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iii) |
把現有的傳統車輛改裝為另類燃料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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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宗申請:900萬元 |
(c) |
渡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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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裝引擎或試驗另類燃料引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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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或引擎費用(包括安裝費)的75% |
每件裝置或引擎:300萬元
及
每宗申請:9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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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的類別外,其他綠色創新技術產品亦會隨着技術不斷發展,而可供運輸業界試驗。該類申請會按個別情況考慮,資助水平和資助額上限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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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車輛類別(根據運輸署的分類)的申請數目或車輛試驗數量,亦設定上限,請參閱下表。同時,每一份申請只限一類綠色創新技術及一個車輛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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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 (應用在個別車輛類別的個別綠色創新技術) (例如: 電動的士) |
(a) |
申請試驗的總宗數 |
15 |
(b) |
每一宗申請試驗的車輛總數 |
6 |
(c) |
每一宗申請中試驗同一供應商車輛的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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